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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10)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二、申请条件 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4、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已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 7、建设资金已落实; 8、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承包合同,按照规定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 5、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 6、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 7、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文件,按照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还应当提交建设监理合同; 8、资金证明; 9、已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在建设厅报建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持上述申请材料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申请。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信息条形码:8322108373983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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